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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月7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昊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法院查明,2008年至2024年王昊利用在徐州、宿迁等地任职便利,为工程承揽、资质申报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4631万余元。鉴于部分受贿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认罪悔罪和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正文

获刑13年 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昊受贿案一审宣判 据央视新闻,1月7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昊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王昊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昊利用担任江苏省徐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徐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宿迁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市长,宿迁市委书记,江苏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质申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31万余元。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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