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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文峰股份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涉及新增投资者诉讼一审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徐翔、徐长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敖某某等23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329.36万元,文峰股份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与两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等。公司表示将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此前江苏高院已判徐翔、徐长江向4名投资者赔偿110.26万元,公司亦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款项已执行,因被告未足额赔付法院扣划公司43.14万元。
正文
文峰股份:被告徐翔、徐长江一审判决将向原告敖某某等23人赔偿损失合计329.36万元 文峰股份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某等23人赔偿损失合计329.36万元;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合计4.12万元,由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负担;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徐翔负担。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110.26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有3名投资者的赔偿损失执行完毕,合计赔付109.63万元。因徐翔、徐长江未足额承担赔付义务,法院扣划公司赔偿款43.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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