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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石英股份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强邦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罚金270万元。公司为被害单位,相关犯罪事实发生在公司收购强邦前。待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与相关方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条款追究民事责任。该判决为一审尚未生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强邦目前经营正常,公告称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正文
石英股份:控股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判处罚金二百七十万元 石英股份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强邦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本案中公司为被害单位,强邦公司系因为公司收购前的相关犯罪事实被刑事处罚。待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与段井强、段井邦及强邦公司共同签订的《关于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本刑事判决书仅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强邦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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