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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4年后第二次系统性修订,旨在统筹开放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修订突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出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并建立贸易政策合规机制;将加工贸易管理、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贸易、电子单证等促进措施。同时完善安全例外、反制措施授权及多元化争端解决与贸易调整援助,为应对单边主义和多边机制失灵提供法律支撑。

正文

此次修法是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的背景下完成的。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曾于2004年进行首次全面修订,2016年和2022年针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是第二次系统性修订。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十一章八十三条,旨在积极适应对外贸易发展趋势与环境变化,统筹发展与安全,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贸易谈判学院)副院长徐昕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次修法是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的背景下完成的。"既立足于我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为应对外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及各类霸凌行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她称。 突出"高水平对外开放"主线 徐昕表示,此次修法在总则部分通过多条新增与修订条款,鲜明体现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导向。 例如,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并新增"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表述。第三条则明确对外贸易工作应"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此外,新增的第六条与第七条也紧密围绕这一目标。第六条规定"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第七条明确"国家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第七条是此次修法在推动制度型开放方面的突出体现。他表示:"我国数年前已通过国务院文件建立该项机制,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在出台贸易政策前对照世贸组织(WTO)规则进行合规审查。此次将其写入法律,表明中国在制度层面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持续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决心。这与一些国家推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彰显了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尊重国际规则的态度。" 徐昕补充说,"国际通行规则"是一个开放性的表述,范围大于WTO规则,为未来中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预留法律接口与制度空间。 成熟实践制度化,稳定市场预期 徐昕表示,此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将经实践检验成熟的制度创新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她举例称,第二十三条对加工贸易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其占贸易总额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具重要地位。该条款明确了加工贸易的管理规范及转内销条件,有助于稳定各方尤其是外资企业的预期。第二十七条借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在建立基本框架的同时保持对新业态的包容性。第三十一条正式确立对跨境服务贸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服务贸易应遵守《外商投资法》,实现了法律之间的衔接。 任清对此评价道:"(第三十一条)明确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在服务贸易管理上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体现。" 此外,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强化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徐昕表示,其理念从过去的"防御"转向积极的"赋能"与"服务",支持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维护和创新知识产权。 系统构建贸易促进体系 徐昕表示,本次修法还系统性地增强了贸易促进措施,涵盖多个新增条款。 例如,第五十六条增加了推动贸易平衡发展的内容。徐昕认为,这传递出一种中性、客观的立场:中国追求的是"稳出口、扩进口",实现动态平衡的发展,而非简单追求贸易顺差。 此外,第五十九条涉及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第六十条聚焦数字贸易,最终文本较草案更具体,明确"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的使用,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第六十三条强调为外贸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服务;第六十四条新增对物流、会展等贸易配套环节的促进措施,体现了对建立贸易生态系统的整体支持态度;第六十六条致力于构建多元化对外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与《仲裁法》修订相呼应,以优化营商环境;第七十条则从顶层设计出发,增设加强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的原则性条款,具有长远战略意义。 充实应对工具,捍卫多边贸易体制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还丰富完善了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补充完善了相应反制措施,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任清介绍,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角度,本次修订至少在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安全例外条款得到完善。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这些条款在坚持自由贸易原则的同时,授权主管部门在必要情况下为维护安全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例如,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其他必要措施"的表述,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将适用范围从"战时"扩展至"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 任清认为,这些修订使相关措施更具灵活性,同时也完全符合WTO规则中的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条款,意味着中国在国际规则框架内进一步用足了维护自身安全的制度空间。他强调:"即便在完善安全例外条款时,我们仍然严格遵循WTO框架下的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范畴,没有创设超出国际规则的措施方式。这反映出中国在维护自身必要利益时,也注重与多边体系保持一致。" 其次,新增第四十条及相应法律责任条款。任清称,此前类似规定已体现在《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此次是在法律层面授权可针对特定境外个人或组织采取反制措施,不仅增强了权威性,也拓展了未来措施的适用空间。徐昕也表示,该条第二款是禁止协助规避反制措施的规定,且将主体界定为任何个人、组织,有利于确保反制措施的落地实施。 最后,第五十一条的修订颇具现实针对性。该条新增的第二款明确,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中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中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任清分析,这主要是应对WTO上诉机构瘫痪导致的裁决执行困境,为在多边机制失灵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徐昕补充称,第五十五条原则性规定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也值得关注。该制度旨在当国内产业因贸易环境重大变化受损时,由有关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援助,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是在复杂国际经贸环境下的一种辅助性救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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