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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称其在节假日晚高峰于限速40km/h的城市主干道持续加速至128.96km/h,严重超速导致三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其主观为间接故意且具自首情节,恶性与蓄意直接故意有别,依法对其适用死缓而非立即执行。

正文

» 6、负气开车撞死三人 一审判死缓 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何对被告人廖某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于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在限速40km/h的城市主干道上持续加速至128.96km/h,其严重超速驾驶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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