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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文峰股份晚间披露,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某等23人赔偿损失合计329.3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合计4.12万元由徐翔、徐长江及文峰股份共同负担,公告费按实际支出由徐翔负担。该判决意味着公司相关诉讼风险继续落地,后续仍需关注可能的进一步索赔与财务影响。
正文
文峰股份晚间披露,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某等 23 人赔偿损失合计 329.36 万元;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合计 4.12 万元,由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负担;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徐翔负担。(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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