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Feed
总结
文章围绕一起继承争议展开:母亲生前立遗嘱将名下房产指定由一方子女继承,但其后又将房产出售,并把售房款转给该子女,未再订立新遗嘱或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依据《民法典》,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法律行为(如卖房)可视为撤回原遗嘱。由于遗嘱仅指向“房产”而未涵盖“一切财产”,售房款若无明确赠与证据,原则上仍属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双方关于“转化所得归属”或“代为保管”的主张均面临举证不足。文章建议立遗嘱时用概括性表述以降低财产形态变化引发的纠纷风险。
正文
母亲生前立遗嘱指定房产由一方子女继承,但后将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转给该子女,未另行订立遗嘱或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法律行为(如卖房),视为对原遗嘱的撤回。售房款性质不明,若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母亲赠与,依法仍属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子女主张款项为房产转化所得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妹妹主张为代为保管,亦无充分证据支持。关键问题在于遗嘱仅指向"房产",未涵盖"一切财产",导致售房款归属争议。建议未来立遗嘱时应使用"一切财产"等概括性表述,避免因财产形态变化引发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