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政策,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部分;超过30%的支出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规定适用于上述行业相关企业,旨在规范费用扣除口径并影响企业当期与后续年度税负安排。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