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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证监会发布相关《决定》,明确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中,出现拒绝或阻碍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调查、缺乏缴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此前适用承诺制度且协议履行完毕未满1年,以及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等情形的,承诺申请将不予受理。《决定》同时提出,在协商承诺金数额时,原则上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强化约束与威慑、维护市场秩序。

正文

《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1 年;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决定》明确,在考虑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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