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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围绕增值税征税范围对增值税法第3条相关概念作出细化界定。条例明确“货物”涵盖有形动产及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为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含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不动产”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性质形状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以明确税目适用范围。
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条例》对增值税法第 3 条所称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和 "不动产" 作出细化规定:一是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二是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三是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四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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