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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以及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30%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政策适用于上述行业相关企业的经营支出税前处理,影响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后续年度扣除安排。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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