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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通知明确,园区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在享惠主体范围内,区内具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及从事科研的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一线”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监管区域内流通原则上需补缴进口税收,但因依法破产、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可免于补缴;相关货物及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须补缴进口税收。
正文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补缴进口税收,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允许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三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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