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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一名债权人胜诉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却遭其亲属以“借名代持、实际出资人另有其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阻拦。律师解读称,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即产生对外公示与对抗效力,代持与出资之间的内部协议多属债权关系,通常难以对抗法院执行,相关异议大概率被驳回。即便执行完毕,代持双方也只能另案处理内部分账;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实际出资人可能难获足额补偿,借名买房风险极高。
正文
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即便他人主张系借名代持,亦不能对抗已公示的物权效力。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请拍卖该房产,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具债权性质,不具有对外排他性,执行异议大概率会被驳回。执行完毕后,代持双方可另案解决内部纠纷,但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实际出资人难以获得足额赔偿。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可能导致钱财两空,建议避免任何形式的房产代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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