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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文章指出,商业航天从政府主导走向企业竞逐,卫星巨型星座、太空旅游、在轨制造、月球资源等带动产业扩张,预计2040年产值破1万亿美元。但地球知识产权法的属地性与《外层空间条约》“不得据为己有”的全球公地原则冲突,加之外空起点模糊,导致在轨发明、月面远程制造、AI合成遥感数据版权、太空演出作品及商标等权属与管辖陷入真空。条约承诺难落地,各国单边立法不统一,企业转向商业秘密与加密防护,抬高成本并加速技术封锁,可能引发外空“巴尔干化”。作者主张建立国际太空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并延伸调整现有条约以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平准入。
正文
法律的属地性与太空的无主性之间,出现了一道真空地带。 商业太空经济的崛起正在重塑外层空间的治理格局。这一领域正迅速从政府主导转向高新企业竞逐的拥挤市场,由此掀起的"新太空"浪潮涵盖了卫星巨型星座(即由成百上千颗低轨卫星组成的全球协同网络)、太空旅游、卫星遥感商业化、太空育种,乃至月球资源开采及在轨制造等一系列前沿活动。预计到2040年,全球商业航天产值将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
而推动这一万亿市场的力量远比SpaceX的马斯克或者蓝色起源的贝佐斯等个人英雄主义叙事更为复杂多元。这一领域的顶级玩家已跨越了传统界限:不仅包括波音、空中客车等老牌航空航天国防企业,更吸纳了苹果、谷歌、IBM等科技巨头,甚至像美国州立农业保险公司State Farm这样的金融巨头,因其在空间遥感与影像分析上的布局也赫然在列。这种跨界融合在太空AI领域尤为突出,预计到2034年该领域的全球AI市场将飙升至近580亿美元。
然而,这种跨行业的利益交织与冲突也凸显出地球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错位。这些诞生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疆域中的创新与数据,其所有权、排他权究竟受哪国法律保护?法律的属地性与太空的无主性之间,出现了一道真空地带。
现行知识产权规则适用的局限性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深深植根于所属国的架构之中,建立在领土领空领海主权的基础之上。这种"属地性"特征与1967年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所确立的外空"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存在根本性冲突,后者将外层空间定义为"全球公地",明确禁止任何国家通过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等方式将其据为己有。
这种法理冲突甚至始于起跑线--即外层空间的法律起点究竟在哪?目前科学通用的100公里"卡门线"并未获得国际法承认,导致在"主权领空"与"自由外空"之间存在一个危险的管辖真空。当航天器穿梭于这一模糊地带时,基于地面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是否随之失效?这一界限之谜为知识产权法适用埋下了第一颗地雷。
试想一下具体的应用场景:首先是近地轨道的研发--当研究人员在注册于A国的商业空间站上成功合成一种新型合金时,这项发明的专利权是自动归属于空间站的注册国,还是归属于研发者所在国?其次是深空表面的远程制造--利用部署在月球漫游车上的3D打印机,依据地球指令制造急需的零件,其专利权属于谁?随着AI深度介入数据处理,这一危机进一步升级:现代卫星已不再仅仅是收集原始数据,而是通过Google AlphaEarth等系统将异构观测源合成为高价值的信息产品,如精确的土地利用图或发射率场。这引发了新的法律难题:谁拥有这些由算法生成的合成数据的版权,是原始数据提供者,还是AI模型的所有者?此外,当某些艺术家将来进入太空表演,其创作的音乐作品版权及邻接权是依据作者国籍自动产生,还是受制于发射国的版权法?这种模糊性同样困扰着商标法:随着维珍银河与蓝色起源等公司推动太空旅游,如何保证在轨道空间站的品牌不沦为通用名称?
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应对太空活动时也显得力不从心。虽然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条确立了"所有技术领域"均应获得专利保护的原则,并明确禁止在专利权的享有上因"发明地点"不同而产生歧视,在理论上为在轨发明提供了保护依据。然而,这种条约层面的保护承诺在遭遇太空商业现实时,却因执行机制的结构性缺陷而沦为一纸空文。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之三关于交通工具"临时过境"的专利豁免条款也面临适用困境:该条款原旨在保障海空运输自由,但在外空活动中,若一国航天器借用他国空间站设备,是否适用此豁免尚无定论,这给国际合作埋下了侵权隐患。
同样,WIPO《伯尔尼公约》第5(2)条虽然承诺对作品实施自动保护,解决了版权的实体法获取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和程序法由各国独立执行,版权的实际实现和保护,仍必须依赖各国国内法院基于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当创作行为发生在多国运营的轨道平台,或者由分布在不同时区的团队通过不同地面站进行数据传输时,确定基于传统的作品首次发表地的"原创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法院变得极具挑战性。具体的实务挑战还包括太空育种的权属认定:外空环境仅作为诱变手段,育种者必须证明地面筛选(通常需3至5年)后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标准,才能依《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框架下的法律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这一漫长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极不稳定,主要依赖于商业秘密和合同保护。
为了填补这一空白,美国通过1990年《太空专利法》第105条进行了专门立法尝试,旨在解决外层空间知识产权的管辖问题。该条款规定,任何在受美国管辖或控制的空间物体或其部件上,于外层空间制造、使用或销售的发明,就美国专利法而言,应被视为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但下列情形除外:该空间物体或其部件已由美国作为缔约方签署的国际协定明确规定,或美国已就本条目的豁免了其管辖或控制。这两个例外条款共同确保了《太空专利法》在试图将美国专利法延伸至外层空间时,不会破坏美国已有的国际条约义务,也不会僵化美国在未来太空合作中的外交灵活性。
该法采用"拟制领土"原则,明确规定在美国管辖或控制的太空物体上开发、使用或销售的发明,视为发生在美国领土内,从而将美国专利法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外层空间。然而,这种单边补丁在国际上并不统一。例如,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虽然基于国际法中属籍原则的传统延伸,明确将管辖权延伸至在英国注册的航空器(aircraft)和公海船只,但对于航天器(Spacecraft)的适用性却存在模糊地带。相比之下,德国则通过修改其国内专利法,明确将专利管辖权覆盖到欧洲航天局(ESA)在《空间物体登记公约》下注册的,或由ESA拥有和运营的太空设施和部件,从而为在这些设施上进行的发明提供了确定的法律保护。这种主动立法行为为德国及其欧洲伙伴在太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
太空创新成果保护与技术封锁的系统性风险
面对传统知识产权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太空企业并未坐以待毙,而是大规模转向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要求以公开披露技术细节为代价,而在缺乏明确管辖权的太空环境中,这种披露极易被竞争对手"搭便车",且权利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SpaceX便是这一战略最典型的案例,它刻意避免推进系统申请专利保护,依赖于严格的信息隔离和保密协议(NDA)。这种隔离政策极其细化,有时甚至达到没有任何单一员工能够接触到完整流程的程度。
太空行业的调查数据强有力地印证了这一趋势:根据太空基金会的报告,63%的太空企业明确表示更倾向于使用商业秘密或加密技术而非专利保护其核心技术,近半数企业担心在合作环境中发生侵权纠纷。"知识产权趋势监测"研究表明,专家将知识产权挑战的焦点集中于电信和卫星服务(31%)与先进材料和制造(28%),而选择可再生能源的仅有13%。这种对高价值、高风险领域的挑战预期,直接转化成了巨大的安防支出,仅在2023年,全球太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上的投入就超过了20亿美元。
为了构建外空创新成果的技术防护壁垒,企业正在部署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和数字防御措施。除了使用防篡改传感器检测对航天器组件的物理干扰,以及对卫星遥测数据和存储的飞行软件进行全链路加密外,企业还采取了更激进的手段,如设计自毁式存储器,在检测到入侵者试图获取数据时自动擦除敏感材料。在硬件层面,设计师通过"硬件混淆"技术,将关键电路深埋、使用定制材料或将关键功能分散到不同模块中,以极大增加逆向工程的成本。供应链水印也被广泛用于后续证明硬件来源,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溯源证据。
虽然这些手段在短期内能保护太空企业的投资,但从长远来看,过度依赖技术锁定和封闭生态系统会导致太空领域的"巴尔干化",使外层空间从一个统一的"全球公地"分割成无数个互不兼容、封闭排他的"私有孤岛"。迫使私营公司为了覆盖地外区域而不得不在地球表面各地分别注册权利,这本身就将其置于不利地位。这种各自为阵的状态不仅增加了外空技术交流成本,迫使后续进入者重复劳动,更严重违背了《外层空间条约》关于太空应作为开放领域的初衷。如果不加以协调,这种技术壁垒将导致竞争机会向拥有全套封闭技术的大厂倾斜,从而将小型运营商和新兴航天国家排挤在外,最终阻碍外空的公平准入与全球协作。
构建太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
为了解决上述困境,单一的国内知识产权法修补或纯粹依赖技术手段均不足以奏效。我们需要创建一套合成性工具包,将机构建设与法律协调有机结合。
首先,在制度层面,国外有学者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国际太空知识产权组织(ISIPO),其职能类似于WIPO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混合体。ISIPO旨在解决现有法律过度依赖"旗国管辖原则"(即航天器注册国法律)的局限性。这种机制导致企业故意将航天器注册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司法管辖区,从而合法规避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的管辖,并引发纠纷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管辖地进行诉讼。为堵住这一漏洞,ISIPO的管辖不应再受限于传统的领土或注册国概念,而应根据太空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来监管知识产权。ISIPO还应负责协调如"强制许可"等敏感议题,借鉴深海法中"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博弈经验,在保护航天大国投资回报与保障发展中国家获取空间技术资源之间建立平衡的利益分享机制。
其次,在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下,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的延伸与调整。在商标领域,可探索利用现有的WIPO《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允许将商标保护范围延伸至特定的空间区域或管辖实体。此外,关于轨道专利的问题也需要纳入考虑。一些公司通过申请涵盖特定轨道资源或空间区域的专利,实际上可能通过其排他权阻止其他实体在同一空间位置进行活动。这在效果上构成了对空间资源的事实性排他,与《外层空间条约》第2条规定的外空非占用原则存在直接冲突。
总而言之,万亿级商业太空新经济的崛起,彻底暴露了根植于地球属地主权和传统"旗国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根本错位。这种法理冲突与管辖真空,不仅催生了从轨道制造、AI数据到太空育种等一系列棘手的权属认定危机,更迫使企业转向高成本的技术防御和商业秘密保护。然而,这种短视的技术封锁正在加速外空"巴尔干化",形成阻碍公平准入外空的系统性壁垒。解决困境的唯一出路,在于国际社会紧急建立以外空活动为基础的新型协调机构,并系统性地延伸和调整现有国际条约,以确保外层空间继续作为开放、公平的"全球公地"服务于全人类。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二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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