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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深府规〔2018〕1号框架下完善“遴选—供应—监管”全流程管理,并于2026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对接国家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空间保障最新要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与响应企业诉求,调整总部办公空间自持自用及比例要求,明确已出让总部用地可按程序调整合同中的产权限制条款,并允许在总量不变前提下优化可转让功能类别。同时完善履约监管,将承诺期起始时间改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并允许因特殊原因履约困难时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监管条款;拓展总部用地盘活路径,允许经批准整体转让,明确联合拿地成员退出机制以保障项目推进。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优化总部项目落地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进一步优化总部项目落地规则,并于2026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衔接国家在产业用地供应、产业空间保障方面提出的最新要求,以更加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适应深圳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支撑总部经济发展。修订保持政策主体框架不变,从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政策衔接、提升服务效能、响应企业合理诉求等方面着手,重点完善产业监管机制、畅通要素流转路径、增强管理弹性,对部分政策条文予以完善。
优化产权限制条件。《办法》强调总部办公空间资源的自持自用,调整办公用房比例要求,将1号文中要求非自持部分建筑办公用房不低于50%的规定,调整为"自持办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项目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0%"。同时明确已出让总部用地可根据修订后政策的规定,按程序调整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产权限制条件条款。将《关于已出让总部项目用地允许转让面积指标优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融入办法修订,允许已出让总部用地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建筑面积、规划设计条件、允许转让建筑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允许转让建筑功能类别。
完善产业监管机制。《办法》优化承诺期起始时间,强调权责对等,将承诺期起始时间从"申请遴选之日起"调整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衔接《产业和总部项目履约监管工作方案》新要求,增加"特殊原因导致履约困难的,可经研究后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调整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条款"的内容,为企业纾困解难。
畅通要素流转路径。《办法》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特点,响应企业空间要素流转需求,提高优质总部用地资源配置效率,在原有退还土地的单一路径基础上,优化总部用地盘活路径,允许总部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整体转让。明确联合拿地项目部分成员退出的多元化路径,保障联合拿地项目如期开发建设。
据悉,《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于2018年5月出台,构建"遴选-供应-监管"全流程管理体系,为吸引和培育总部企业、保障产业发展空间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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