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Back to Feed

总结

《条例》对增值税法第3条所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作出细化界定:货物涵盖有形动产以及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不动产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将导致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明确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正文

《条例》对增值税法第 3 条所称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和 "不动产" 作出细化规定 :一是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二是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三是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四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